环保信用评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机制,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省厅决定启动2019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参评企业范围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应于2017年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14个行业企业,包括火电、造纸、水泥、制药、农药、炼焦、电镀、印染、氮肥、平板玻璃、制糖、制革、石化(乙烯芳烃)、有色(铜铅锌)行业的相关企业。除以上行业企业外,各市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增加评价行业。
二、评价信息基准
以2018年度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作为评价基准。
三、评价程序及时间安排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需在“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上进行(操作说明见附件1),包括企业自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初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定、公示发布等程序。具体工作安排及时间节点如下:
(一)2019年2月18日前,各市确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牵头部门,明确内部分工和责任部门,完成评价系统用户设置工作。并将分管副局长、牵头处(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报送省厅(格式见附件2)。
(二)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参评企业名单确认,并报送省厅。各市要按照参评企业参考名单(附件3),结合污染源普查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将属于14个行业的企业全部纳入评价范围,做到“应评尽评”。2018年全年停产的企业应核实企业用电量和环保税缴纳等信息,确保不漏掉一家企业。
(三)2019年3月10日前,组织参评企业完成网上自评工作。各市要组织、指导参评企业做好自评工作,确保通知到每一个参评企业,按期完成自评。对逾期未完成自评或拒不参评的企业,由各市直接评价,评价结果可下调一个等级。
(四)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市级初评工作。各市牵头部门要按照内部分工,组织其他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全面、如实审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收齐、上报对应的证据材料。各市应避免由牵头部门大包大揽,各责任部门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负责解答公众质疑、接受社会监督。
(五)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省级审定、公示、通告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作为推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不断改善的重要抓手,按照《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客观、公平、公正的做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二)各市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是落实“1+8”系列文件的重要任务,省政府已将其纳入对各市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省厅将加强考核,对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工作或完成质量较差的城市,政府绩效考核将不予通过,并视情况进行通报。
(三)各市在开展企业环境评价过程中,要积极为参评企业做好服务和业务指导,要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要加大对参评企业的日常监管检查力度,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通报企业;对群众投诉案件,要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和反馈,确保每个参评企业的评价信息公平公正。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张连政 024-62788771
工业环境保护处 张扬 024-62788578
软件开发 常程、杨程慈 024-31018909
QQ交流群 信用评价管理部门461778196、信用评价参评企业455563998
电子邮箱:lnqyhjxypj@163.com
附件:1.评价系统操作说明
2.各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联络表
3.参评企业参考名单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