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信用评价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结合省生态环境厅、省信用办《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苏环办〔2018〕515号),对我省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电价政策
1.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黑色等级)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05元和0.10元。
2.用于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以每半年最后一日“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价结果为准。省生态环境厅分别于1月份和7月份的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前半年评价结果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黑色等级)企业名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用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省电力公司组织市、县供电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电信息核对,对确实无法查询到对应用电户或用电户已销户的企业,由市、县供电公司报送当地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备案;对企业名称、地址等与用电户明显不符或同一企业对应多个用电户等情形,由市、县供电公司提出执行建议,报送当地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共同研究确定。
3. 市、县供电公司按照核查后应执行差别电价的较重失信(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黑色等级)企业名单,根据电价标准对相应企业后半年时间内的生产电量收取加价电费,并统一由省电力公司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省电力公司分别将半年度(年度)差别电价执行情况形成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当地生态环境等部门参照上述差别电价政策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环保信用的甄别认定与评价结果的动态更新工作。电网、供水企业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上述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四、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 省环保厅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5〕33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