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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9-15 图文来源:admin 点击数量:4754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3]5号


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不断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新道路,我部研究制定了《2013年全国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2013年全国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8日


抄送: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江苏、河北、四川、广西、辽宁、天津、山西、河南等省(区、市)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附件

2013年全国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2013年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不断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新道路;推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体系,不断深化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载体,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物种资源,维护生物安全;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水平,保护珍贵自然资源;加强生态功能保护,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四轮驱动”,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强化农业生产环境监管,努力建设美丽乡村;启动“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全面推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一、推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体系,不断深化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载体,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一)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体系。制定发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方案;推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工作机制;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扩大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的类型和范围,指导试点地区科学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组织开展试点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评估;探索跨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工作机制;探索行业推进生态文明工作机制,建立行业生态文明示范基地;办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会议。

  (二)深化和完善生态建设示范区。推动更多的省开展生态省建设,进一步加大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生态市建设力度;考核验收一批生态市、县;开展命名满5年的生态市、县的复核工作;统筹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与生态工业园区及环保模范城工作,发挥联动作用;建立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系统;规范生态建设示范区的分级管理;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级生态市县建设工作体系。

  二、落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物种资源,维护生物安全

  (三)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筹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2013年中国行动并实施。积极推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的贯彻落实,指导地方完成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的编制并抓好实施。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边界,制定优先区保护管理办法;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和减贫工程;推动建立全国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完善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平台。

  (四)强化物种资源监管。完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政策和法规。联合质检总局制定《生物物种资源进出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联合相关部门,编制生物物种资源出境管理名录,开展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试点。编制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编制生物遗传资源库建设规划。开展传统知识调查,建立完善传统知识数据库。积极参加《名古屋议定书》国际谈判,推动国内批约工作。

  (五)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研究制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中国第三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外来入侵物种环境监督管理办法》和《微生物发酵床菌剂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国内监督管理机制;开展外来入侵物种互花米草的详查,建立外来入侵物种分布数据库;编制《我国〈生物安全议定书〉履约战略计划与工作方案》;参加《生物安全议定书》谈判,推动其补充议定书的国内批约工作。

  三、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水平,保护珍贵自然资源

  (六)优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完成新建和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续工作;报请国务院批准新建和调整一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组织开展2013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完善评审机制;开展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备案审查工作。

  (七)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管。做好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准入;对违法违规问题实行通报和督办;实施违法违规问题“限批”和“停补”措施;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度并开展试点;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卫星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

  (八)加强保护区综合管理。继续推动自然保护区立法工作,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分类管理办法和生态补偿等政策措施;研究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继续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和评价工作;召开全国自然保护区大会,开展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交流。

  四、加强生态功能保护,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

  (九)开展生态评估,划定生态红线。基本完成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遥感调查与评估项目;抓紧开展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全面启动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研究生态红线区的管控政策;启动易灾地区生态功能评估和监管工作。

  (十)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和监管。联合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加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部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快出台“一区一策”环境保护政策;全面开展流域生态健康评估试点;继续推进流域生态补偿等工作;认真做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相关研究和实施工作。

  (十一)强化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继续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相关标准和文件技术培训和实地抽查检查;继续开展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评估试点工作;联合国家旅游局,大力推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组织、申报和评审等工作。

  五、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四轮驱动”,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监管,努力建设美丽乡村

  (十二)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第二季度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部内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小组会议;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在各省(区、市)全面推行连片整治;加强监督考核,对2010年第一批8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区、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2012年第三批6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计划单列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积极筛选和推广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建立技术指导和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长效机制;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和培训力度。

  (十三)着力推行“以考促治”。在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全面试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印发《“十二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规定》,与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签订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6万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十四)大力开展“以创促治”和“以减促治”。完善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村考核指标和办法;研究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制度和办法;建立国家级生态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信息管理系统;复核、公告一批国家级生态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加强对已公告的国家级生态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

  (十五)加强农业环境监管。推动国务院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扎实推进《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工作任务落实;积极推进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完善考核管理机制,引导有机产业县域乡域规模化发展;继续深入推进农业环境保护监管政策性基础研究,研究拟定农药使用环境安全监管制度、农业源污染监测方法及制度等基本方法和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的监测、统计和考核评估体系,积极推进农业污染减排。

  六、启动“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全面推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协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研究制定考核管理办法,代表国务院同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年度工作实施情况督查,指导各地编制实施方案;启动“土壤环境保护工程”,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以奖促保”政策并开展试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启动全国重点地区土壤污染加密调查;组织召开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会议。

  (十七)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建设。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调研,组织起草土壤环境保护法草案;研究起草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推动发布污染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指导地方继续开展土壤环境监管试点工作。

  (十八)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前瞻性研究。总结国内外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启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十三五”规划和2030年远景目标》前期研究,提出“十三五”时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总体思路和框架;继续推动中荷土壤环境保护合作。